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宁波紧固件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紧固件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
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严格自律,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加速紧固件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紧固件工业的发展。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在党建工作上的领导。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是直接登记社团法人,接受宁波市民政
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体制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委托对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检查有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建议,为政府的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八)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紧固件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以紧固件行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十三)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人员出访和接待来访,举办本行业的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指导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五)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六)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中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七)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举荐科技人才;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为科技人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十八)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紧固件以及相关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原辅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设计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需具备的条件是: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按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备案后,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本协会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会长聘任。秘书长在会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聘任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产生一名监事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任期每届五年。监事会成员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本会会长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入的会费主要用于本协会日常业务活动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月1 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紧固件工业协会
2020年10月16日